《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8 00:04:46作者: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是指非法持有国家机密资料并且不愿意说明如何得来的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是一种十分恶劣的行为。对此行为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该罪又该如何认定呢?下文对非法持有国家机密资料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定义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二、刑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处罚规定。
这里所说“境外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由政府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事馆及办事处等。“境外组织”,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以及宣传组织。“境外人员”,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都可能构成本罪。
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必须是采取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方法。其中“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各种秘密手段,如盗窃、偷拍、偷录等行为而取得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刺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收买”,是指行为人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物质性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持有人,将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秘密”或“情报”。其中“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而这里所说的“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情报的范围,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从严掌握。一、不能把所有未公开的内部情况,都列入“情报”范围,以免扩大打击面;二、要注意与正常的、信息情报交流区别开。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不足三项的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构成本罪,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对象限于机密级和绝密级的国家秘密。
2、与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的联系与区别。犯间谍罪、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也可能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对其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不单独定罪。
根据刑法第28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文对非法持有国家机密资料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犯非法持有国家机密资料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对象限于国家机密级或绝密级的资料,必须是采取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方法等条件。对于非法获取国家机密并且告诉境外人员的行为是需要强烈遏制的,作为一个爱国的中国人民,我们有义务保护国家机密,不做危害国家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