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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武装部队公文罪刑法解释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23:55:53作者:

抢夺武装部队公文罪刑法解释是什么

关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要区分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相信很多人都对武装部队感兴趣,那么抢夺武装部队公文罪刑法解释是什么呢?一般来说,指的是以抢夺,盗窃的方式窃取武装部队的相关印章,证件,公文等,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此外,窃取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也在犯罪条例内。具体就让小编带大家仔细了解。

抢夺武装部队公文罪刑法解释

关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要区分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军事机关除外)的公文、证件、印章。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或毁灭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如何定罪?由于行为人先后触犯两种犯罪,而两者犯罪又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按牵连犯的原则论处。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二)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三)本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武装部队的信誉和正常管理活动。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依据第375条第1款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不构成该罪。如果毁灭军事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可考虑以本罪论处。

相信大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另外要说的是,如果抢夺公文导致国家机密泄露,损害武装部队声誉的;引起警民纠纷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加重处罚。更多具体情况可以咨询读法,每天都有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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