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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危险物质罪判刑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7 23:51:15作者:

盗窃危险物质罪判刑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12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是禁止枪支弹药的,正因如此我国枪击事件甚少,也对我们的人生安全更多了一层保障。可是有些不法分子因个人利益的等会制造盗窃枪支这类危险品,可想而知会出现安全隐患。那么盗窃危险物资罪判刑是怎样的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盗窃危险物资罪判刑是怎样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采取秘密获取的方式,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据为己有的行为。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也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行为人以占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目的而盗窃、抢夺的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客观表现为其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盗窃或者抢夺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为之,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的不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则不构成本罪。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持有和保管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属情节严重行为,不受其盗窃、抢劫的具体数量的限制,依法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本罪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侵犯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非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客观方面只要实施盗窃、抢夺非特定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无论手段和结果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本罪的条款已被吸收,该决定已废止。      

适用本罪时要注意,对特定人员和对象,即国家机关、军警、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进行盗窃和抢夺的,视同“情节严重”量刑,即从十年以上起刑。也有人认为应单列“盗窃、抢夺特定人员枪支弹药罪”,因构成要件相同,仅量刑加重,故从略并为本罪。

综合全文,盗窃危险物质罪判刑是怎样的?轻则三到十年有期徒刑,重则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危险物包括枪支弹药、爆炸品或者危险的化学产品等,这些东西不但会危及他人安全,还对自身安全更是存在大隐患,而且盗窃危险物罪判刑非常之重,所以对盗窃危险品绝对不要有任何念头,若对盗窃危险物质罪判刑是怎样的还不清楚可继续在读法进行查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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