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23:35:45作者:
一)犯罪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1、有关单位性质的证明2、犯罪嫌疑人职务证据。3、个人身份证据。1、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
在日常生活当中,国家公职人员如果有贪污的行为的话,已经严重违反了党章党纪和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要实现现代化的伟大建设,就绝不允许自身队伍当中有贪污腐败的这种行为。当然,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罪的时候,对贪污的证据的要求也是比较严格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贪污罪证据标准是怎样的?
一、贪污罪证据标准是怎样的?
查办贪污犯罪案件应从以下几方面收集、完善证据:
(一)犯罪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1、有关单位性质的证明:
(1)机关、人民团体法人代码;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
(3)国有资产登记表。
2、犯罪嫌疑人职务证据:
(l)工作证、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2)任职证明,包括任职时间、职务、职责等;
(3)履历表、职工登记表;
(4)有关单位出具的受委派从事公务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证明。
3、个人身份证据:
(l)本国自然人:身份证、户口簿、微机户口底卡或护照、回乡证;
(2)外国自然人:护照、外文翻译件;
以上证据证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情况。
(3)前科劣迹证据: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以及其他劣迹的证明材料。
(二)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包括其动机、目的,共同犯罪中的预谋过程等。
2、相关证人(包括知情人、本单位财务人员、部门领导等)证言,证实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事实和有关情节。
3、其他客观方面的证据(如有关帐本、帐册、凭证),从其作案手法上印证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我们可以看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比如说机关,人民团体法人代码,还有一方面是,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上是比较故意的。如果有贪污的行为,我国法院会针对贪污数额的不等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