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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7 23:15:03作者:

环境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环境刑事责任的规定包括污染环境且酿成严重后果的罪行,此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处罚可能高达三年以及相应的物质财产处罚,还有将一些会污染环境的固体材料随意处置导致环境破坏的,也会被惩处五年的刑罚,如果后果严重的,相应的刑罚也更重。

一、环境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环境刑事责任的规定包括如下:

刑法第338条规定: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338 规定处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追究刑事责任: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以上环保局确认。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省辖市以上环保局所属的环境监测站是本行政区域内环 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法定技术仲裁机构,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应作为认定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责任的技术依据。

刑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开垦林地,非法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严重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些委员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提出,草案规定的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严重毁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林业局提出,修改第三百四十二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林地,包括宜林地。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对于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应当规定为犯罪。此外,还有一些委员提出,非法占用草地改作他用,造成草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危害也很严重,这次修改应一并考虑解决。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这样修改,既可以对大量毁坏林地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对实践中出现的非法占用并大量毁坏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也能予以追究。至于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木严重毁坏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和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不再另行规定。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总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环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如果公民随便将环境破坏带来的不仅是简单的经济损失,甚至是对于社会公益的严重危害,所以现在用更加严峻的刑法来惩处那些没有环境意识的公民,而环境领域包含范围非常广泛而在刑法中也有一定的占比。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