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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7 23:01:20作者: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1、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4、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6、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7、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8、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40条第1款所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具有三个量刑档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有8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有8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的8种情形具体包括: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这8种情形实际上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能否认定为属于这8种情形之一,是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能否适用升格的法定刑,甚至影响到被告人生死的问题。围绕这8种情形的司法认定问题,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积极地进行了探讨,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不过,从现有的研究状况来看,还存在值得继续讨论的余地。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钱财;拐卖妇女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出售妇女后获得财物。

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妇女与他人合谋共犯,骗取他人钱财;拐卖妇女罪则是行为人对妇女采取欺骗、蒙蔽手段,将其卖给他人。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分为了三个量刑档次,若是行为人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同时具有一些加重情节的话,按照《刑罚》中的规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当然,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对行为人判处死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