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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非法集资会计会判刑吗

更新时间:2023-08-07 22:58:49作者:

在我国非法集资会计会判刑吗

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非法集资的这种犯罪活动,总是伴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变换着花样的危害大家的切身利益。并且,情节严重的话,也会破坏金融市场的秩序。非法集资有时候是以公司、企业的形式来骗取当事人上当,表面上看见都是合法的,实则为非法集资。那么,在我国非法集资会计会判刑吗?

一、在我国非法集资会计会判刑吗?

没有单独收取借款,仅仅为单位老总履行财务手续时,不构成犯罪,但需要配合公安调查。简单的说就是主观上知情就有责任。

二、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我国法院在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时候,是否会对会计量刑,还是主要看会计对于企业非法集资的性质是否知情。如果会计并不知情,那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就好了。如果会计在明知是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还参与了,那就会依据事实情况进行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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