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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处罚怎么认定?

更新时间:2023-08-07 22:49:23作者: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处罚怎么认定?

《刑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询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国,征兵的工作与一些其他国家不同,一些国家是强制性征兵,而我国由于人口多无法实施下来,只能进行筛选征兵。因此这里就多了一项工作,要求有专门的人员来征兵。一些人则利用自己的工作之便接送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兵员,那么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处罚怎么认定呢?

一、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处罚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询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兵役法》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三)拘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二、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划清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与非罪的界限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

1、“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与“接送不合格兵员”之间必须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接送的“不合格兵员”是因为行为人“徇私舞弊”所致;

2、,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 “不合格兵员”与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必须同时具备。

上述不难看出,构成本罪,一是行为人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之行为直接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行为本身已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与行为后果“情节严重”之间具有刑法上必然的因果关系,二是虽然行为人徇私舞弊,但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尚未直接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接送的兵员到部队后,其由不合格原因而给部趴建设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以侵害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定结果为构成本罪的要件。

也就是说,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与行为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偶然的因果关系。对第二种情况要予以定罪处罚的基本想法:首先,不合格兵员到部队后,其行为给部队建设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虽然不是因接送兵员的徇私舞弊行为所直接造成,徇私舞弊行为对于不合格兵员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也未起决定作用,但彼此间却存在间接和非决定的因果关系,可以认为这一结果的发生使得徇私舞弊行为具备“情节严重”的程度,从而构成了犯罪;其次,不合格兵员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必须是因不合格的原因所致,否则不能定罪处罚。因此,行为人虽然在征兵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但没有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人虽然在征兵工作中因其徇私舞弊行为,致使所接送的兵员素质不高,但所接送的兵员基本符合征兵条件的;行为人虽然有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但在征兵工作中没有构私舞弊行为的;行为人所接送的兵员到部队后虽然出现了“情节严重”的问题,甚至“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但该兵员被征集时是符合或者基本符合征兵条件的;行为人在征兵工作中虽然既有徇私舞弊行为,又有接送不合格兵员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人在征兵工作中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工作失误如政治审查不细致、体格检查不细致等,而将不合格兵员接送到部队的,均不能认为构成本罪。

(二)划清此罪与披罪的界限

1、在征兵过程中,如果行为人的行贿或者受贿行为构成犯罪,而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按行贿罪或者受贿罪定罪处罚;如果行贿或者受贿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两种行为都构成犯罪,则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徇私舞弊行为中,可能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此时又会触犯他罪,对之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而从重论处。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处罚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过这个是根据严重程度来量刑的。这里面犯这项罪名的主体则是进行征兵工作的工作人员、体检人员等。犯罪形式一般为收取他人的财务为他人报名征兵,故意掩盖兵员不符合的项目征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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