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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非法搜查罪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3-08-07 22:42:07作者:

保安非法搜查罪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在超市,由于发现有人盗窃物品,有些保安就会对嫌疑人进行搜身,或者对其携带物品等进行搜查,取回被盗的财物。虽然盗窃行为可耻,但保安也触犯了法律,属于非法搜查罪。那么在法律上又是如何确认保安非法搜查罪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参考内容。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行为是本罪的核心。

(1)搜查的对象限于他人的身体或住宅。住宅,是指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场所,包括公民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房屋,以及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和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以外的其他场所的,不能构成本罪。

(2)其次,搜查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2、非法搜查通常有三种情况:

(1)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员或达到其他目的而擅自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

(2)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擅自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

(3)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基于何种动机进行非法搜查,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非法搜查的追诉标准,可在上述标准上适当提高。

从上述内容可知,保安无搜查权却实施搜查行为,这是法律对保安非法搜查罪进行确认的关键点,其次,若期间保安实施的是搜身行为,则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触犯了非法搜查罪的定罪核心。总之,不管是何种原因,保安都不能对他人进行搜查,应通过报警来处理才是正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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