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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强奸罪的主体是谁?

更新时间:2023-08-07 21:59:32作者:

法律规定强奸罪的主体是谁?

强奸罪的主体属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均可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奸妇女包括奸淫幼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刑法》中规定的每个罪名都是有具体的犯罪主体的,不然在被认定构成犯罪之后,也不知道究竟应该对谁作出处罚。刑事犯罪的主体包括了自然人和单位,但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的,那大家知道强奸罪的主体是谁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强奸罪的主体是谁

强奸罪的主体属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均可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奸妇女包括奸淫幼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妇女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教唆、帮助他人强奸的,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通过、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公布、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对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今后统一以强奸罪适用罪名,取消奸淫幼女罪的罪名。

二、法律怎样规定强奸罪的客体

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对非典型强奸行为来说,还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为妇女,既包括年满18周岁的成年妇女,又包括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还包括未满14周岁的幼女。对于非典型强奸行为而言,其对象则只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至于该妇女是我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该妇女作风是否正派,是否为卖淫之女,是否为精神病或痴呆病病人,并不影响强奸罪成立。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强奸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但其实如今女性也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只不过由于情况特殊,女性即使构成强奸罪,也是不能作为强奸罪的实行犯,仅仅是帮助犯、教唆犯,甚至间接正犯。



本文标签:强奸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