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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强奸罪是身份犯吗?

更新时间:2023-08-07 21:58:44作者:

刑法中的强奸罪是身份犯吗?

一般而言,犯罪之成立,与犯人之身份无关,但在若干情形,法律将“身份”或“其它特定关系”规定为构成要件或为刑罚加减或免除之原因者,此种犯罪称为“身份犯”。反之,刑法上多数犯罪,原则上于行为人之资格并未设限,即为“非身份犯”,又称“普通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犯罪可以分为身份犯和非身份犯,这是一种比较独特的分法。顾名思义,这样分类是从犯罪主体角度分的,构成身份犯的,必须是由特定的人来实施。而强奸罪是一类严重刑事犯罪。那么刑法中的强奸罪是身份犯吗?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刑法中的强奸罪是身份犯吗?

一般而言,犯罪之成立,与犯人之身份无关,但在若干情形,法律将“身份”或“其它特定关系”规定为构成要件或为刑罚加减或免除之原因者,此种犯罪称为“身份犯”。反之,刑法上多数犯罪,原则上于行为人之资格并未设限,即为“非身份犯”,又称“普通犯”。

虽然说具体的强奸罪只能由男性来实施,即实际的强奸行为仅能够由男性针对于女性来实施,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为强奸罪。”刑法理论界据此对强奸罪的通说的解释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根据立法时的社会背景来看,当时的“性交”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在当代的话,同性之间也可以进行),因此强奸的直接行为人只能是男人。但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女性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可以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并且可以构成间接正犯。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三、强奸罪的必备特征是什么?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

通过上面这篇文章,小编为大家简要描述了强奸罪是身份犯吗这个问题。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男性来实施犯罪活动,因此,强奸罪应该属于身份犯,即犯罪的人是特定的,不是所有自然人都可以的。在强奸罪的判定上,要看是否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是否以暴力胁迫与之发生性关系。


本文标签:强奸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