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21:36:28作者:
案件中行贿人举报受贿人是存在立功的可能。但是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证实行贿人的线索是确实存在的就可以进行问题的有效处理,但是在具体的环节中,如果自己进行线索的编造,那么自己的责任承担就不止行贿了,所以在程序的操作上需要留意。
一,案件中行贿人举报受贿人是否立功
行贿人检举他人受贿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条件,应当认定为立功。
首先,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成立要件来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立功表现,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或者为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只要符合立功的两个条件之一,不论其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是否与自己的犯罪有关联,都不影响立功的成立,只要其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便已足矣。
其次,虽然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两个彼此相关联的犯罪,但同时又是两个不同罪名的独立犯罪。当行为人因犯罪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此过程中,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犯有受贿罪,自己曾经向他人行贿,此时行为人的检举揭发行为就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犯受贿罪的事实如果查证属实,则行为人的检举揭发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成立要件;另一方面,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如果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则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成立特别自首的条件,对其所犯行贿罪应当“以自首论”。
再次,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构成立功,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立功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我国刑法规定“立功”的条款,不但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而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及时抓捕犯罪分子并使犯罪分子尽早受到惩治,如果不承认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人之受贿罪可以成立立功,不利于受贿罪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职务犯罪的查处。
目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打击贿赂犯罪已成为我们的工作重点,但面对贿赂犯罪中的所谓“借款”问题,在一无直接证据,且间接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明知是犯罪,检察机关却实难有所作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力度,为此,我们有必要采取一些对策,扫除人为障碍。
行贿人举报的情况在实际的案件中确实存在,但是需要有关部门的调查审核后问题才会有实质性的解决,但是需要在有关环节上做好准备,一旦自己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自己的有关处罚就会减轻,因为自己的立功行为已经既成事实,所以不会有太多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