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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约束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7 20:16:32作者: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约束有哪些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约束有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约束有哪些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在公司的经营中高级的管理人员在公司的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所以有关的不法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的经营出现问题,严重的情况下会造成企业直接的经济损害,因此有效的约束在实际的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工作中自己要有着一定的意识。

本文标签:公司犯罪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