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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哪个部门管理?

更新时间:2023-08-07 20:04:23作者:

遗弃罪哪个部门管理?

一般由公安局刑警队负责。遗弃罪原则上是公诉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只有在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时候,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遗弃罪的时候,法院才能作为自诉案件受理,此时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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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主张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总能听到小孩被遗弃,并且每天都在上演这类的事情,那么对于一个被遗弃的孩子而言,这对他(她)公平吗?近几年了国家在不停地为这些孩子找回公道,为之立下了相应的法律。那么对于遗弃罪哪个部门管理?本文主要阐述遗弃罪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遗弃罪

本罪不是家庭犯罪,而是人身犯罪,本质是将需要扶助的人置于不受保护的状态,进而使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犯罪。

1、扶养义务主要来自:第一,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主要是指亲属法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第二,基于合同行为产生的义务。例如,受雇保姆对婴儿的照顾义务。第三,基于业务所产生的义务。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由此可见: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例如,某孤儿院院长用卡车将低能儿抛弃到郊外,构成遗弃罪。

2、行为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3、拒绝扶养:本质含义是指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或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

4、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

关键区分: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例如,甲将婴儿置于医院门前,属于遗弃罪。乙将婴儿放在空旷无人的高楼楼顶上,属于故意杀人罪。

二、遗弃罪量刑标准

遗弃罪定义: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的相关刑法条文《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千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弃罪的相关法律暴力千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遗弃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四、遗弃罪的管理部门

遗弃罪原则上是公诉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只有在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时候,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遗弃罪的时候,法院才能作为自诉案件受理,此时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自诉。

综上所述,我们对遗弃罪哪个部门管理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遗弃孩子或是老人等都会遭到法律的制裁,在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无论是带有疾病的孩子,还是年迈的老人,我们都应该尽自己的全力去照顾他们,履行起照顾他们的义务。这样才不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