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20:04:04作者:
个人信息被泄露侵犯的是个人的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个人的隐私权,未经本人同意,网络服务商泄露个人信息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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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泄露个人信息的事件层出不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困扰。很多朋友会困惑,泄露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呢?有的朋友可能会说是隐私权,但是事实上,也并不是所有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都会构成侵犯隐私权,以下小编将为您带来详细讲解。
一、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并非都构成侵权,在下列情形下,应予免责:
1、权利人同意。权利人同意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在理论上并无异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二条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经被收集者同意,应当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信息。如果权利人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用户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后者自然应予免责。
2、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但是,这里需要兼顾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需要兼顾人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例如,在涉及公共事务的报道中,不少场合就需要涉及个人信息,甚至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个人信息才能实现对公共事务的报道。所以,在面临此种公共利益时,个人信息的保护应退居次位。当然,即使为了公共利益,也应当遵守《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所规定的必要原则。
3、就学校、科研机构收集个人信息需要遵守的规范,我国现行法也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学校、科研机构进行科学研究时,确实有收集个人信息的必要。因此,应作例外规定。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为公共利益;二是必须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三是公开的方式不足以指向特定自然人。既然公开的资料已经不具可识别性,应无侵害个人权益的危险。
4、自然人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通常应视为权利人放弃了对该信息的保护,一般也无保护的必要。而非自然人自己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则有非法公开和合法公开的区别,只有在合法公开的情况下,才能免责,因此“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也应成为免责事由。
5、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能力大大提高,通过互联网搜索等渠道获得他人的个人信息,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例如依据网络报道、企事业单位依法公示等方式获得的个人信息,再次传播或公开原则上不能认为侵害个人权益。
6、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例如履行法定义务而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
相信从以上的法律依据和免责事由中,大家可以了解到,泄露个人信息侵犯了隐私权这并不绝对,在有些情况下的泄露个人信息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我们在生活中,既要注意不要随意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同时也要保护好个人的信息,一旦发生泄露事故,要第一时间采取法律手段将损失降低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