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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微信谣言的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07 19:44:47作者: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微信谣言的新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增加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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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普及,网络上言论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这就为网络谣言尤其是微信谣言提供了便利条件。正是鉴于目前网络谣言的泛滥,国家在立法层面已经将这种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同时,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已经出台,使得微信谣言入罪更有可操作性。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微信谣言的新规定。

一、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微信谣言的新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增加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法背景

当前,诸如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其中不乏一些“贫困求捐款”、“帮忙找孩子”等看似传递正能量的文章,却有可能暗藏诈骗电话。然而,网友跟风、盲目转发则容易进一步扩大虚假信息的传播。此次修订案出台,“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这也是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

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运营经理尹雪赓表示,在以往因谣言获刑的案件中,大多是“非法经营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等罪名,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法条。此次调整,既让相关判决更有依据,也可以减少判决上的争议。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表示,如若在网络这种公共场合散布虚假信息,可能涉及多种罪名,包括即将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虚假警情等信息,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行政责任或者简单民事赔偿责任。

三、学者评价

知名法学专家、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徐宗新认为,新法明确了在网络上传播4类不实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次刑九新法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设立了法律高压线,给网络行为划上了一道“硬杠”,使广大网民对法律心存敬畏。

徐宗新说,在网络上传播信息有别于个人之间的谈话或者在一般性公开场合发表的意见,网络面对的是亿万网民,一旦出现谣言,起到的恶劣影响是无法估计的。“所以网友在发布一条信息前,一定要事先进行考证,即使在传播前不知道信息的真伪,一旦传播后造成严重后果,也算是间接故意,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浙江工业大学客座教授胡瑞江则认为,此条的适用也应防止刑法滥用的情况。“此条有个兜底条款,便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就是说,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达到怎样的情节属于严重扰乱,怎样的结果属于造成严重结果,后续可能需要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

上面就是对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微信谣言的新规定。正是因为法律修改之前,在微信上散布谣言的犯罪人,最后存在难以定罪的问题,最新的修正案才将这种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以此警示犯罪分子不要散布谣言,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何认定在微信上散布谣言的行为的严重程度等,还需要根据司法解释的细化规定进行理解和判断。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读法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