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19:42:28作者: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有利也有弊,一种新犯罪——单位行贿罪作为其中一弊端随之出现。本文对单位行贿罪研究只是一小部分,以供大家借鉴,希望能够启发大家遵纪守法,严守底线,让清廉之风在中国盛行,推动中国梦的实现
单位行为是单位在其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非国有单位。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客体存在差异。应该根据犯罪对象的性质来区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应该比照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规定不同等级的量刑幅度。《刑法》不应该对单位行贿罪规定优惠政策。
一、单位行贿罪本身的实然考察有哪些?
通读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们不禁会有如下疑问:单位行贿罪的行为对象包括哪些?单位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什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是否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向国有单位行贿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即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如果将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解释为包括对非国有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将会与该法条后面叙述的、与“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这个行为方式相并列的“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所包含的行为方法不相协调,而且与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冲突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两种类型的行贿行为:
一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以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以财物;
二是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
二、单位行贿罪实然考察之与他罪比较如何?
要把单位行贿罪与其他类似罪名进行比较,我们有必要先界定一下什么是单位行贿罪。刑法理论通说基本上是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来定义单位行贿罪的。“虽然准确地反映了罪状的内容,但作为定义,该观点用‘行贿’来定义‘单位行贿罪’的循环定义方法,未能准确揭示单位行贿罪的客观特征,即没有说明到底什么是行贿。”同时,该概念对客观方面的描述也没有清晰地陈列出该罪的犯罪对象。故而,笔者把单位行贿罪的概念界定为:单位行贿罪,指机关、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有单位、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法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手续费、回扣,情节严重的行为。通常与单位行贿罪容易混淆的罪名主要涉及以下两组:
(一)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存在相似之处,如在主观方面都要求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方面。单位行贿的主体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这一区分看似简单,实际上,如何区分单位行为和自然人行为往往是比较复杂的。具体来说,我们应该从犯罪意志的归宿、行为人的归宿、利益的归宿三个方面来考察单位行贿与自然人行贿的区别。意志归属,即实施行贿行为的意志是归属于单位自身还是归属于自然人,如果是经由单位决策程序形成,则属于单位意志,否则为自然人意志。行为人的归属,即实施行为的自然人是否属于单位成员并在实施单位意志。同时,也就从相反方面说明,单位意志必须形成于实施单位行贿行为之前或之时,事后单位的追认不能成为单位行为,进而构成单位犯罪。利益的归宿,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谋取的利益是归属于单位,还是归属于自然人。利益直接归属于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的,无论如何不能成为单位犯罪。
2.客观方面。
单位行贿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单位主动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以财物;或违反国家规定,能动地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的手续费、回扣,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贿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是:“
一是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包括向斡旋受贿者给予财物)。
二是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三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四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单位行贿罪给予财物的行为均表现为主动;行贿罪则兼具主动与被动,并且行为方式也各不相同,这是其一;其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行贿罪的对象则仅为国家工作人员。
3.客体方面。
单位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因行为对象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当行为对象呈现为国家工作人员时,其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当其行为对象为非国有单位时,该罪的行为对象表现为非国有单位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行贿罪的犯罪客体则不会随着其所侵犯的客体的不同而变换,即行贿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仅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研究
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九一条,单位行贿罪与本罪之间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如都一定程度地表现为给予他人以财物达一定数额;主体都包含单位;主观方面都表现为直接故意等。因两罪在主体和主观上的差别较容易区分,笔者仅从如下方面对此两罪的区别进行说明。
综上所诉,作为一名中国公民,我们应当知法懂法守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法律己。本文对单位行贿罪研究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启示,如果有任何法律上的疑问,应当及时咨询相关律师,希望大家能够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杜绝单位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