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19:23:53作者: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为您推荐】山阳区律师 浑源县律师 普洱律师 海曙区律师 康保县律师 临城县律师 范县律师
说起安乐死,相信大家都不会感到陌生。虽然在我国现在还没有开放安乐死,但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安乐死的合法化。不过,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仍旧是违法的,而具体说到安乐死的种类上面,大家知道包括了哪些吗?读法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安乐死的种类包括了哪些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作为的安乐死包括三种情况:
1、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2、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3、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现在,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
二、安乐死怎么处理?
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设想。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对待安乐死我们要区别进行处理,并不是所有的安乐死行为都构成犯罪。这就需要根据安乐死的种类,了解清楚安乐死的具体情况。要是实施安乐死的构成了犯罪的话,则此时就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