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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买儿童的定罪,刑罚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7 19:17:37作者:

对收买儿童的定罪,刑罚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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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女性所占比例较低,以及中国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导致妇女和儿童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特别是儿童属于非常弱势的地位,没有保护自我的能力,所以会经常发生拐卖儿童的犯罪。没有买方,就没有伤害。那么,对收买儿童的定罪以及刑罚是怎样的?小编将通过法律规定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一)概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同时在人贩子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交易中,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如果为了出卖而收买,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是已经直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但行为人仍然决意收买。

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不是为了出卖,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收买妇女是为了使妇女成为自己妻子,为了给自己生育子女,为了供自己奸淫(该行为直接构成强奸罪),为了让妇女给自己提供其他各种服务;收买儿童是为了传宗接代,为了对其进行奴役。如此等等,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二、刑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文可以回答“对收买儿童的定罪以及刑罚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收买儿童的行为只要符合了收买儿童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就会构成收买儿童罪,以前如果不阻止解救儿童可以不以犯罪论处的规定已经废除。收买儿童的刑罚很重,希望起到震慑犯罪的效果。需要更多的法律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