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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可以认定吗?

更新时间:2023-08-07 19:15:53作者:

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可以认定吗?

犯罪预备形态未遂是不能认定的,因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是相反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以同时存在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可以认定吗?

不可以认定,两者不可以同时适用,因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没有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而未遂相反。依照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因素导致没有达成犯罪目的。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分主要是从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所区分的。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1]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预备形态是属于犯罪事实实施之前所作的相关准备情况,而犯罪未遂的情况是在实施犯罪事实之后而没有得逞的情况,两者是显然不一样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的,避免法律适用错误而造成违法行为。

本文标签:经济犯罪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