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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没有实施构成共同犯罪吗?

更新时间:2023-08-07 19:03:24作者:

犯罪预备没有实施构成共同犯罪吗?

犯罪预备没有实施也有可能会构成共同犯罪,检察院在认定共同犯罪案件时,一般是通过判定其是否参与了刑事犯罪行为的谋划,与其是否有犯罪预备没有直接的关系。对于实施了犯罪预备的行为的,此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某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分子。

一、犯罪预备没有实施构成共同犯罪吗?

犯罪预备没有实施也有可能会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犯的条件是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在客观上共同行为人的实施行为必须符合特定的一个犯罪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共同行为人却因参与犯罪环节的不同、程度有差异,而使得司法人员在认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时产生认识上的偏差,使某些应当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逃脱了法律的惩处,又使某些应当以主犯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被错误认定为从犯得以从轻处罚。

二、共同犯罪种类是什么

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类八种: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1、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范畴这就是实行过限理论。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2、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3、先后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 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主体若被安排实施犯罪预备的活动,以此来方便其他人落实犯罪活动,此时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共同犯罪分子的。对于此类有多个人参与了同一个刑事案件的情形,检察院在量刑时,一般会根据其在共同犯罪案件之中担任的角色来判定。

本文标签:经济犯罪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