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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保证人都有哪些义务

更新时间:2023-08-07 18:54:37作者:

保外就医的保证人都有哪些义务

1、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3、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4、监督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一、保外就医的保证人都有哪些义务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监督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二、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在申请保外就医的时候,其实也是需要提供保证人的,既然作为保证人肯定也就要承担起一定的义务,而这些义务主要就是监督保外就医人可以遵守相关规定,不再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而一般在保外就医期间,其实也是会计算刑期的,除非是采用了非法手段获取的保外就医。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