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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死缓怎么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07 18:31:41作者:

刑法修正案八死缓怎么规定?

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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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具体是指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条件的,可以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正案对刑法各项罪名进行了调整,死刑也减少到55个。那么,刑法修正案八死缓怎么规定?读法小编为您解答。

一、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限制了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延长了实际服刑期。

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修改后的草案将其中的“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为“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二、草案还增加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同时考虑到对上述“不得再减刑”的这部分人,在给予严厉惩罚的同时,也要给予出路,以促使他们接受改造,因此,对这些罪犯,实际执行较长刑期后,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可以假释。草案规定,对上述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二十年以上,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八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

草案还规定,上述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五年。

以上就是刑法修正案八死缓的规定。跟之前的刑法相比,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年限,更明确了死缓期间犯罪不得减刑的相关规定,如假释、假释考验期限等。自2015年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此类问题又有了新的规定,遇到此类问题请您参照最新的刑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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