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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怎么认定?

更新时间:2023-08-07 18:17:47作者:

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怎么认定?

是指故意违反国家对股票、证券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因而应受刑法处罚的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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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金融秩序持续更新,这也使得新型犯罪不断增多,内幕交易罪就是其中的一种,它主要涉及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相关从业人员有必要了解该类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读法的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介绍内幕交易罪的主体。

1、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2、内幕交易罪的概念及主体

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指故意违反国家对股票、证券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因而应受刑法处罚的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

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它包括:

1、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员;

2、公司内部获取股票、证券发行、交易信息的人员;

3、股票、证券发行、交易从业人员;

4、公司的主管机关负责人员以及工作人员;

5、股票、证券发行、交易的中介人员;

6、其他有法定职责参与评判、审计的工作人员等等。

二、是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是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除上述三种人能构成内幕交易罪主体外,其他人员由于不易知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因而不构成本罪主体资格。

内幕交易罪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犯罪,它的成立需要满足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客体四大部分,一旦构成该类犯罪,不仅危害性大,还造成了对公众财产权益的侵害。如果您从事相关活动,则有必要对该内容进行简单了解。以上为您介绍的是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认定的相关内容,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读法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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