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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07 18:09:39作者:

行贿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规定?

行贿资金来源是没有限制规定,不管行贿罪当中的资金的来源如何,只要它是符合我们刑法当中,在经济交往活动当中违反国家的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以一定的财富就可以构成行贿罪。

一、行贿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规定?

行贿资金来源是没有限制规定,不管行贿罪当中的资金的来源如何,只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以上几点便是法律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行贿行为他肯定会涉及到一定的资金,那个资金是否需要违法的或者是合法的都不重要。即使是资金是属于合法的行为所取得到的,但是仍然进行行贿这样一种行为,那么就有可能会构成刑法当中行贿罪,是和资金来源无关。

本文标签:贪污受贿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