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法律是如何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的

更新时间:2023-08-07 18:04:27作者:

法律是如何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的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热门推荐:刑事谅解书   入室抢劫   拘传   公诉    保释金   防卫过当    辩护词    死缓和死刑的区别    敲诈勒索罪

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很多,对这种现象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如果银行对该透支人进行一定时间的催收,当事人还不予返还的话,则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针对这个问题,给大家做了以下分析。

一、《刑法》对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的相关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1、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3、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针对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的相关分析。我国《刑法》对恶意透支行为的构成还是相当严格的,其首先要符合银行的催收次数,其次还要有三个月的时间的限制。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时候,才能构成恶意透支。满足了恶意透支那么其定罪量刑根据诈骗罪来定就可以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读法湖北律师!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