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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销售假药如何认定为明知?

更新时间:2023-08-07 18:01:04作者:

药店销售假药如何认定为明知?

药店销售假药认定为明知的是不能仅以行为人是否承认明知为认定标准。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界定,除其供述明知系假药这一情形外,还应包括应当知道是假药的主观认知状态,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认定。如实践中存在的“小渠道”购进药品,即向不具有正当资质的私人购买药品等情形,都应当认定为明知是假药。

药店销售假药如何认定为明知?

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修改,由抽象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不需要达到“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即可入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仍需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是假药才可定罪。部分药店正常经营时无意中销售了假药,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否则就有客观定罪之嫌。但是,许多药店的经营者销售假药被查处后,出于驱利避罪的本能考虑,往往声称不知道是假药。如何来正确审查认定其主观认知,做到不枉不纵,给办案人员带来不少困惑。

不能仅以行为人是否承认明知为认定标准。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界定,除其供述明知系假药这一情形外,还应包括应当知道是假药的主观认知状态,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认定。如实践中存在的“小渠道”购进药品,即向不具有正当资质的私人购买药品等情形,都应当认定为明知是假药。药店的经营者均接受了相关法律、业务的培训,应当知晓《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批发零售企业都应当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因此,未查验授权文书、随货同行单等证明材料向无有效证件的私人购进药品、未查验许可证、GSP证书等药品合格证明、未索要发票等“小渠道”进货行为,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对购进药品系假药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态.

生产、销售假药罪如何量刑

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4、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药店销售假药这对于买药的人来说是坚决不允许的行为,而且这一行为很可能会导致他人的身体受到很严重的伤害,因此,我国只要查出谁销售假药,不管是明知还是无意,那么一律都会受到处罚,这也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