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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完毕又索回如何定性?

更新时间:2023-08-07 17:49:57作者:

行贿完毕又索回如何定性?

行贿完毕又索回应该按照行贿罪以及受贿罪来进行处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话,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进行就可以了。是根据刑法当中的390条所作出的规定,但也需要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才能立案。

一、行贿完毕又索回如何定性?

行贿完毕又索回应该按照行贿罪以及受贿罪来进行处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话,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进行就可以了。但需要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这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刑法第390条)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向3人以上行贿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二、哪些行为可构成行贿罪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行贿罪的行为分为下面几种:

1、主动给予。

这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给予财物的形式很多,一般表现为直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金钱、贵重物品,汽车、房屋、古董等;提供费用让国家工作人员旅游、出国考察、娱乐等;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具有现金消费功能的所谓的会员卡、打折卡、购物卡等;以赌博形式,故意输钱给国家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手机充值等。

2、被动给予。

这主要是指行为人被索贿或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该种行为方式引发行贿罪的风险以行贿人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为前提。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构成行贿罪。相比之下,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实施索贿行为,就可以引发受贿罪的刑事风险,而不以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条件,更不用问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经济往来”是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或者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以及各种对外经济活动。实践中,回扣、手续费的名义很多,包括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信息费、活动费,等等。

在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存在着,有一些人员在行贿之后已经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但是通过一些权利或者是一些其他的影响力来进行索贿,此时一个行为会构成两个犯罪,可以按照数罪并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想象竞合犯来进行合理处理。

本文标签:贪污受贿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