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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开设赌场罪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8-07 17:06:32作者:

网上开设赌场罪判决书

写清每个被告人的详细信息,以及辩护人的详细信息,陈述案件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院依法判处的结果,分条写明。结尾,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签名。

开设赌场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对应的刑法罪名是开设赌场罪。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人选择在网上开设赌场,那么网上开设赌场罪判决书是怎样的呢?为了帮助大家加深对这方面的知识的了解,小编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

网上开设赌场的判决就是开设赌场罪的判决,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网上开设赌场罪,而是直接以开设赌场罪论处。因此,小编为您介绍的是开设赌场罪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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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1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67年2月7日出生,苗族,出生地XX省宣恩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在XX省宣恩县李家河乡麻阳村X组X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XX区看守所(原东沙)。

被告人阳XX,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民族路回龙第X小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XX区看守所(原东沙)。

被告人李XX,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湖南省龙山县桶车乡新桥村X组X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XX区看守所(原东沙)。

辩护人王XX、张XX,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X,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横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XX壮族自治区横县百合镇马平村委会上马平村X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XX区看守所(槎头)。

广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 [2013]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阳XX、李XX、黄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阳XX、李XX、黄XX及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2日,被告人黄XX、陈XX、阳XX、李XX在本市XX区海南村地塘边附近,由被告人黄XX提供其经营的士多店及遮雨棚作为场地,并提供扑克牌、桌椅等物品,由被告人陈XX、阳XX、李XX轮流负责发牌、抽水、看风及放高利贷,在上述场地内开设赌场,纠集石某某、张某某、章某某等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抽水10元至100元不等。2013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黄XX、陈XX、阳XX、李XX再次在上述士多店内开设赌场时被抓获,并当场缴获麻将台、扑克牌等作案工具及赌资人民币2945元。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黄XX、陈XX、阳XX、李XX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阳XX、李XX、黄XX均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XX系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其认罪态度好。故请求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陈XX、阳XX、李XX、黄XX在本市XX区海南村地塘涌边附近,由被告人黄XX提供其经营的士多店及遮雨棚作为场地,并提供扑克牌、桌椅等物品,由被告人陈XX、阳XX、李XX负责发牌、抽水、看风等,在上述场地内开设赌场,纠集石某某、张某某、章某某等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抽水10元至100元不等。2013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陈XX、阳XX、李XX、黄XX再次在上述士多店内开设赌场时被抓获,并当场缴获麻将台、扑克牌等作案工具及赌资人民币294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阳XX、李XX、黄XX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及作案工具、赌资照片,证人张X青、章X珍、石X山、谭X尧、曾X山、李X伟、肖X玲、周X莲、赵X姑、梁X英、林X洁、张X彬、吴X枝、陈X亮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陈XX、阳XX、李XX、黄XX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阳XX、李XX、黄XX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阳XX、李XX、黄XX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XX的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阳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2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缴获的作案工具麻将台、扑克牌及赌资人民币2945元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XX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廖XX

人民陪审员:邓X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XX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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