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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治应该遵守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16:55:47作者: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治应该遵守什么?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治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一、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治应该遵守什么?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6、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

二、管制的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有的反革命分子历史上有罪恶,建国后既无悔改表现,也无现行活动,其历史罪恶尚不需逮捕判刑,人民政府便不予关押,采取政府管制与群众监督的办法作为惩罚,并进行一定的思想教育,使其获得改造。

这种管制办法由各地公安机关实施,按其性质,属于行政管制。其后,管制也适用于其他犯罪分子,1952年3月8日政务院批准的《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对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就包括“机关管制”,并规定受这一处分的留在机关中戴罪工作,在被管制期间,不叙职位,并剥夺其政治权利,但给以学习机会,保障其必要的生活供给。

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已把管制规定为一种刑罚。为统一法制,1956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这种管制已属刑罚的一种。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治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很多活动的参加必须要先报备申请通过才行,特别场所和接触的人群也有相应的禁止令。管制期满后,相关部门会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其解除通知书。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