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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7 16:40:59作者:

组织卖淫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首先写明题头,然后是主要内容:如果事实上无异议,那就在量刑情节上加以辩护。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初犯等。最后请求法官减刑。

组织卖淫罪属于卖淫犯罪当中的一种,虽然此罪的死刑已经被取消,但最高仍可以判处行为人无期徒刑。因此,要是涉嫌构成此罪的话,建议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而律师的辩护包括了书面辩护和当庭辩护,书面辩护就是书写辩护词。那么组织卖淫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呢?读法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通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海涛组织他人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个问题,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本案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理由如下:

(一)XX、XX等人的笔录可以证实:在被告人XXX来XX洗浴中心工作时,他们已经在该洗浴中心工作,XXX只是洗浴中心招聘的人员,也是打工的。平时管理小姐、给小姐发工资的是姓C的女人。而且,老板XXX负责收取营业款,被告人XXX并不直接管理小姐,也不负责收取营业款,因此,谈不上对卖淫女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

(二)从时间上看:被告人XXX是2010年3月才到XX洗浴中心工作,2010年5月担任的副经理的职务,被告人XXX从事洗浴中心管理工作的时间离案发只有3个月,而该洗浴中心成立已有3年,自成立起小姐从事卖淫活动,这个模式就已经存在。所以,被告人XXX谈不上对卖淫女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起诉书上所说“2010年4月至8月8日期间,被告人ZZZ、XXX共同预谋,指使姓C的女子招募、组织XX、XX等人,在兰州市城关区XX洗浴中心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与事实不符。

二、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所谓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告人XXX主观上没有组织卖淫者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是对洗浴中心的管理工作,是洗浴中心招聘的打工人员,每月工资2000元。XX、XX等人的笔录均证实:被告人XXX担任的是副经理的职务,从事洗浴中心管理工作。从以上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XXX只起到了协助组织卖淫嫖娼的作用,应该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三、被告人XXX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是初犯,以前无前科劣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案发前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犯罪行为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具有明确的悔罪表现,再次投放到社会中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以上是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郑继红律师

2011年1月6日

以上就是读法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组织卖淫罪辩护词的内容,要想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就要有法定的情节,包括自首、立功等等。因此委托律师很重要,可以让专业律师帮助你搜集证据,判断是否存在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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