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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危害

更新时间:2023-08-07 16:27:37作者: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

刑事处罚是严厉的刑罚,一旦违法伴随着人的一生。而危险驾驶又是在生活极易犯的,这就使得很多人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对于法律来说是要惩罚少数犯罪分子的,但是一旦成为社会大多数人的威胁品的时候,不得不说这个法律是失败的。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其实大家想问的是危险驾驶的危害,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的危险驾驶行为,有的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危险驾驶行为到底有何危害?危险驾驶罪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读法小编为你解答。

一、危险驾驶的危害

据统计在2009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238351起,直接造成7万人死亡,30万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中酒后驾驶或蓄意飙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直线上升。2009年,杭州的胡斌飙车案、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醉酒肇事案,成为了全国热议的焦点,也让民众对我国的交通安全现状多了一份质疑。

所以危险驾驶直接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权、危害人们的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三、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规定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

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受到刑法的惩处,有利于约束人们对的行为,防止更多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出现。危险驾驶罪将,追逐竞驶、酒后驾车列入了进来,所以只要触犯这两样行为都可能受到本罪的处罚。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致电读法,我们在线律师可以为你更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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