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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7 15:55:13作者:

玩忽职守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玩忽职守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根据我国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当中的规定,滥伐林木必须立案起点要达到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当然如果滥伐林木达到50立方米以上是属于该类型案件当中重大案件。

一、玩忽职守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玩忽职守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二、滥伐林木罪认定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现在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滥伐林木罪立案的起点为滥伐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

在日常生活当中,玩忽职守这种行为是坚决不能够出现的,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一些其他的公务人员,他们必须要恪尽职守,千万不能够疏忽大意,导致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比如说有一些滥伐林木,他是有这样的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如果玩忽职守导致该类型犯罪出现,必须受到处罚。

本文标签:职务类犯罪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