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15:49:34作者:
述说相应的事实和具体情况,无论公诉人如何坚持,都无法提供被告人继续实施杀害行为而不能得逞和被告人不具备犯罪条件、机会和可能的证据。对于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危害后果十分轻微。做有益己方的阐述。
涉嫌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肯定会向法院起诉依法处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院做判决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对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那么,读法小编就为大家推荐一篇故意杀人罪上诉辩护词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故意杀人罪上诉辩护词范文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XXX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上诉人陈XX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二审辩护人。受案后我们会见了上诉人陈XX,认真阅读案件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陈XX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并处以刑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为上诉人陈XX作无罪辩护。
一、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
(一)故意杀人,有人被杀死了吗?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对于客观上没有法益侵害的行为,不能定罪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从客观上判断是否有人被杀死了,以杜绝疑罪从轻的司法陋习。辩护人通读一审判决书不难看出,本案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决上诉人陈XX犯故意杀人罪,是因为陈XX供述的事实让人匪夷所思,因此法官主观上认为上诉人陈XX实施了杀人行为,并在此有罪推定思维模式下作出判决,但在没有被害人陈AA尸体,也不知陈AA是死是活的情况下,作出有罪判决风险极大。
犯罪要件和要素均应当接受递进式、交互式检验的理念,以确保刑法思维具有“位阶性”,在任何情况下得出的结论,都应当要经得起检验,特别是死刑案件,本案中,如果不能确定陈AA已经死亡,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诉人陈XX实施了杀害陈AA的行为,就不应当认定上诉人陈XX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陈力犯故意杀人罪(既遂),这一判决结果因“被害人”陈AA“生不见人,死不见尸”而无法检验其正确性,又怎么能保证该判决公正不阿、不枉不纵?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陈XX庭前的口供系非法取得,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不能排除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指出,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内进行。上诉人陈XX于2011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关押XX市看守所,根据上诉人陈XX在一、二审法庭上的供述,侦查机关并未将其关押在看守所监室内,而是单独关押,侦查机关采取不让其睡觉、长时间审讯和刑讯逼供获得口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指出,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可见,在上诉人提出其口供合法性问题时,公诉人应当提供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以排除合理的合法性怀疑。根据被告人陈ZZ、陈SS在法庭上的供述,侦查机关录制了对上诉人陈XX的视频,再将该视频拿给二人看,引诱、胁迫二人作出有罪供述,然而在一审、二审中,公诉机关均未出示录音录像,此举说明非法取证存在的可能性极大。
第三,虽然公诉人申请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证明侦查机关取证合法,但庭审中,上诉人陈XX、被告人陈ZZ、陈SS均予以否认,公诉人并没有进一步提供审讯过程录音录像,以及陈XX、陈ZZ、陈SS在接受讯问时所关押监室,无法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陈XX、被告人陈ZZ、陈SS的口供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故依法应予排除。
第四,侦查机关对上诉人陈XX讯问达37次之多,讯问的次数在同类案件当中已经相当罕见,不排除侦查机关的讯问一直持续直至上诉人陈XX承认杀人事实为止的可能。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对上诉人定罪并处以刑罚,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本案上诉人陈XX是否实施了杀害陈AA的行为、陈AA是否死亡等事实无法确定。
其一,上诉人陈XX庭前的供述反复无常,对作案工具、尸体处理等重要案件事实有不同供述,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庭前的供述不能采信。
其二,陈SS、陈ZZ就陈XX杀人的供述来源于陈XX本人,在陈XX的供述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其二人的供述自然也就不具有任何的证明力。
其三,除陈XX本人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陈XX实施了杀害陈AA的行为,即使陈XX的供述是真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上诉人陈XX有罪并处以刑罚。
其四,本案上诉人陈XX庭前供述中重要的犯罪事实,如手段、工具、抛尸等均存在较大出入,且被害人陈AA是否死亡不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不能认定上诉人有罪。
其五,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缺失,无证据证明陈AA的生命权被上诉人非法剥夺,自然不能依据上诉人的供述作出有罪判决。
二、关于盗窃罪的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XX盗窃笔记本电脑1台、150件瓷瓶1个、10寸瓷盘1块,共计价值8250元。上诉人陈XX占有上述物品没错,但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陈XX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并占有上述物品的,以上诉人陈XX与陈AA的关系来看,陈AA既然将重要的证件及钥匙都存放于上诉人处,由上诉人保管,那么,还有什么理由不能将电脑、瓷器等物品存放上诉人处的呢,这样的结论更符合常理,上诉人陈XX合法占有上述物品的可信度高于非法占有。
三、“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综观全案,陈AA就是上诉人陈XX杀的可能性极大,但是案件中的口供存在诸多不符合常理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地方。上诉人陈XX制作陈AA电话录音、信息给陈AA家人、半夜三更送雕像给分手多年从未谋面的女友等种种诡异行为,让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上诉人就是杀害陈AA的凶手。然而,法庭审判是严肃、神圣的,不能因为我们怀疑,就将上诉人陈XX定罪处罚。法律要对一个人定罪并处以刑罚,必须用证据来证明上诉人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全案证据体系看似无懈可击,但是如果我们除去了上诉人的胡言乱语外(不轻信口供),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陈XX实施了杀害陈AA的行为。“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我们大家都不希望续写聂XX案或赵XX、佘XX案,有一天,真凶出现或被害人陈AA回来了。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沈XX在人民法院报上写道:“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四、本案必须澄清的几个问题
凭现有证据,远远不能满足刑事诉讼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量刑要求,只有确实解决了以下事实问题,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的正确性,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1、陈XX、陈ZZ、陈SS的口供是怎么形成的,分别关押在看守所哪个监室、同监室关押的还有哪些人?
2、陈AA是死是活?
3、侦查机关给上诉人陈ZZ、陈SS看的、对上诉人陈力录音录像照片到哪儿去了?
4、是否存在犯罪现场,还是真的犯罪现场被打扫干净找不到任何蛛丝马迹?
5、上诉人陈XX供述抛尸地点多处,何以是抛尸XX河,而不是其他地方?是找不到尸体死无对证,还是根本就没有尸体?
6、装“尸体”的纸箱是买来还是捡来?纸箱的大小、能否装载重百余斤的完整尸体?抬“尸体”的宋XX为何全然不知?
7、陈XX是否用小推车推装着“尸体”的纸箱?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审议采纳。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XX
吴XX
二○XX年X月X日
不管是上诉辩护词还是一审辩护词,它的作用是非常重要,辩护词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已有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或减刑辩护,对法院最后的判决具有参考价值。所以,需要委托律师的,小编建议登录读法网站咨询在线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