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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案例研究

更新时间:2023-08-07 15:36:31作者:

非法拘禁罪的案例研究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际中发生非法拘禁罪的案件还是非常多的,但是人们对非法拘禁罪还是有很多认识不清楚的地方,所以,为了让大家更好地对非法拘禁罪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读法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非法拘禁罪的案例研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非法拘禁罪的案例研究

一、案例研究

被告人唐某(绰号:虎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渭南市,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xx村x组。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1日被羁押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某小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3日被羁押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刑诉[20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郭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郭某及其辩护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1、案件事实

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蒋某存在借款合同,蒋某借唐某35万元用于工程建设,但由于工程出现问题,蒋某出外躲债,蒋某的车辆等被债主扣押。唐某多次索款,找不到蒋某。2012年6月5日20时许,唐某纠集郭某等人将蒋某拘禁在渭南市某某酒店3.7房间内,要求蒋某叫家人拿钱,并对蒋某进行殴打,至蒋某颅脑出血,肋骨骨折,蒋某先后叫家人拿钱11万元,对蒋某的殴打经法医鉴定属于轻伤。次日12时许,经蒋某家人报警,唐某等人将蒋某释放。

2、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月*日起至2013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月*日起至2013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非法拘禁罪研究

1、什么是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是指以关押、禁闭、非法拘留、非法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非法拘禁的表现形式

非法拘禁一般表现为:一种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如关押、捆绑;一种表现为间接束缚一个人的身体,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其不能或者难以离开、逃出。这种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即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是有形的。比如:主观上想拘禁妇女,将正在洗澡妇女的衣物那走,使妇女因羞耻而不能出去。

3、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⑶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⑷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⑸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⑹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⑺其它非法拘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非法拘禁罪的量刑

致1人重伤的 3年至4年有期徒刑

致1人死亡的 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

基准刑的确定

在量刑起点确定后,再根据拘禁时间、次数、人数、致人伤亡后果等案件事实确定增加刑法量。

5、增加非法拘禁罪量刑的情节

司法实践中主要考虑的因素为:㈠拘禁的次数;㈡拘禁的人数;㈢拘禁的后果;㈣拘禁的后果。

6、非法拘禁罪减轻情节

特别针对非法拘禁罪的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维护自身权益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其它减刑情节为:㈠从犯。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于处罚。㈡自首。对于自首情节,要考虑自首的时间、方式、罪行的轻重、动机以及悔罪表现、如实供述罪行等的情况,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㈢立功情节。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㈣当庭自愿认罪的。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非法拘禁罪是对他人人身自由的一种侵犯,除了公安机关依法进行逮捕或拘留外,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干涉。碰到非法拘禁的行为一定要阻止,遇到问题,小编建议请登录读法平台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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