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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3-08-07 15:28:37作者: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逾越职权,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反规定处理其职权以内或职权以外的公务,侵吞公共财产,导致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由于现在国家的廉政建设,我们可能在新闻上经常会听到这样的名称“滥用职权罪”。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而被捕,某某由于“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那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逾越职权,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反规定处理其职权以内或职权以外的公务,侵吞公共财产,导致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另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或者是以不法的方法来实施职务的行为;在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是出于不当目的的,即使方法上没有超越其职权,这样的行为也属于“滥用职权”。

以下的行为都属于违反了职务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1、 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没有具体决断、处理没有权限的工作事项;

2、 玩弄职权,完全按自己的意思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3、 任意放弃职责,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4、 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故意错误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呢,它的构成犯罪的要件首先是公共的财产、和国家以及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人民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还有非物质性损失。人身伤亡、公私财物等重大损失属于物质性损失;由于工作失当造成国家机密的流失,损害国家的声誉等属于非物质性损失。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这些是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凡是造成以上严重后果的,都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予以立案,对过失行为人予以追求其刑事责任,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起到警示的作用。

本文标签:职务类犯罪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