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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3-08-07 15:13:20作者:

虚假出资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刑法》当中规定的每一个具体的刑事犯罪都是有对应的立案标准。而实践中的某些行为,只有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某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后,才能按照规定定罪处罚。那么你知道虚假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虚假出资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其他人虚假出资的怎么处理

由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因此,这两种人之外的人虚假出资,不可能构成本罪。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之外的人是否存在虚假出资的问题呢?

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这类现象也是存在的。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也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法人的设立,同样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只是在这里称为注册资金),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人同样必须真实出资,而不得虚假出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之外的其他人在申请公司之外的企业法人登记时,同样存在虚假出资的可能,比如在实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串通验资机构,出具虚假出资证明,只不过对这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不能以虚假出资罪论处,而只能根据有关行政管理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这体现了立法者选择刑法打击重点、控制刑事打击面的用心

关于虚假出资罪立案标准的内容,主要是被规定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当中,详细的内容,读法小编已经进行了充分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现在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读法网站的专业刑辩律师咨询法律意见,了解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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