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15:11:00作者:
在新一轮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国家相关专业人士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改革有了新的看法。那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有什么什么规定呢?为对应新的形势,职务犯罪侦查权有三个新的改变,包括职能配置、调整政策和体系更加完善的突破。
在新一轮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国家相关专业人士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改革有了新的看法。那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有什么什么规定呢?为对应新的形势,职务犯罪侦查权有三个新的改变,包括职能配置、调整政策和体系更加完善的突破。
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是指国家依据法定的职能权限和特定的组织原则设置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并按照一定的领导隶属关系和规则制度来规范职务犯罪侦查程序运行的制度形态。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应包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组织关系这三个基本要素。2013年起,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拉开帷幕。面对新形势,针对以往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以及今后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应本着“调整、充实、提高”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职能配置、调整机构设置、理顺组织关系,着力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品质。
一、优化职务犯罪侦查职能配置
职务犯罪侦查职能配置问题直接决定着检察机关依法打击职务犯罪的能力高低,新一轮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如何进一步优化职务犯罪侦查职能配置。笔者认为,应注重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一是应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权,将“决定权”和“执行权”合二为一,使技术侦查措施成为一把打击职务犯罪的“利剑”;二是应尽快明确对于特定职务犯罪案件可以适用隐匿身份侦查措施,提升打击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三是应尽快明确职务犯罪初查的法律地位,并健全职务犯罪初查程序规定,促使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第二,进一步整合职务犯罪侦查职能。针对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分散的问题,应当实现必要的整合,保持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相对统一性,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合力。具体而言:一是实现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整合,建议将目前分散在各内设部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初查权)进行集中,切实保障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相对统一性;二是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的整合,真正形成“侦防一体化”(或者“打防一体化”)的格局,切实解决“侦防两张皮”;三是实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职能的整合,加强对各类案件线索的管理,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从“受理—初核—移转—评估—初查—立案—侦查—反馈”一套运转顺畅的程序。
二、调整职务犯罪侦查机构设置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构设置应当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在整合的基础上实现优化升级,从而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机构设置的科学化、正规化。从中央层面上看,2015年起,最高检已经开始着手对反贪总局、渎检厅和预防厅进行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总局并提升其级别,进一步强化直接侦查、指挥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从地方层面上看,自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很多地方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大部制”模式,对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部门进行必要的整合,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部门,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现机构设置的“扁平化”,以节约侦查资源,提升侦查效率,形成侦防合力。
值得关注的是,机构整合并不简单地等同于人员的增减,而是应按照“专业化侦查”的要求,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内部的科学分工。具体而言:一是在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内统一设置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切实明确指挥中心在办理大要案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二是可考虑增加职务犯罪侦查技术部门,促使“职务犯罪侦查技术”与“检察技术”适当分离,在基础上实现与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部门进行合并,组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技术部门”,以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引导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变革;三是可以考虑调整举报中心的定位,对外则代表检察机关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对内则纳入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中来,从而实现举报机构与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有效对接,加强对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和利用,也从根本上解决所谓的“自我监督困局”以及“举报信访化”问题。
三、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组织体系
“体制的重要内涵就是关系的制度化”,职务犯罪侦查组织体系的改革完善需处理好“侦查一体化”和“侦查独立性”这两个基本维度的关系,既要实现侦查指挥顺畅有力,又要确保侦查运行相对独立,既要注重满足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一种侦查权所要求的“行政性”,又要兼顾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一种检察权所要求的“司法性”。
第一,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体制相关内容。应尽快明确上级检察机关对于下级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领导权限、案件范围、具体方式,实现上级检察机关领导的“程序化”“法治化”以及“制度化”,保障各自在权限范围内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防止“侦查一体化”过度压缩“侦查独立性”的空间,实现上下级检察机关在各自的工作范围之内依法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
第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其他检察改革的协同推进,注重从五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职权配置体系,切实明确办案责任,建立“办案责任清单”,尤其是切实赋予主任检察官一定范围的侦查指挥权和侦查决策权;二是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结构,满足职务犯罪侦查办案的实践需求;三是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选任制度,通过科学设置主任检察官素能标准,保障主任检察官队伍的“精英化”和“职业化”;四是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主任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增强主任检察官的职业尊严感;五是建立健全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制度,保障依法规范行使职权。
第三,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协作制度。其一,检察机关应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其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相对独立地开展职务犯罪初查和侦查工作,尤其是对法律和证据适用问题作出独立、专业的判断;其三,检察机关对于纪检监察查处的案件,应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于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必要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侦查方向,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其四,检察机关应积极联系纪检监察机关共同进一步细化“要案报告请示制度”,明确职务犯罪案件报告请示的对象、范围、程序、责任等,并建立和细化“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防止个别领导干部随意干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地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
综上所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改革在很大意义上有利于制度的有效实行,同时也为国家监察体制的规范化添加一笔无形的财富。当然在改革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可预见性的困阻碍,相关部门与工作人员应保持坚韧不拔的精神坚持到底,保证相关制度的司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