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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判决书有什么内容

更新时间:2023-08-07 15:00:36作者:

非法经营罪判决书有什么内容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指控内容,陈述事实,发表判决决定内容。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姓名,签字。

对于烟草、食盐以及电信业务等等,必须要有国家给予的资质后,才能开始经营,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一般对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都是以最后的判决书为准的。接下来,读法小编提供非法经营罪判决书一份,帮助你了解其中的内容。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49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36岁(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16号院2号楼XXXX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4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经诉字(2006)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初至2006年4月7日,被告人陈X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进烟草制品并予以销售。2006年4月7日9时许,陈X华(男,37岁,另行处理)在陈X的指使下驾驶“解放”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京GJP539)在通州区梨园镇大稿村南侧公路旁,从孟X(男,另行处理)处接收烟草制品时,被当场抓获,并当场起获“红河”牌卷烟750条,盖白“红塔山”牌卷烟100条(总价值人民币36500元)。后在通州区梨园镇小稿村陈X的仓库内,又查获盖醇香红“国宾”牌、盖“红梅”牌、软“威龙”牌等18种卷烟共计1082条(价值人民币55000余元)及假冒伪劣软浓味“中南海”牌卷烟250条,被告人陈X后被查获(涉案烟草制品已被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平、陈X华、王X祥的证言,物证照片,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工作说明、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查获卷烟价格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户籍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X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本院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陈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涉案烟草制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李 中 华

二00六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侯 婷

上文中是一份非法经营烟草的刑事判决书,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法经营的物品种类不同,而具体量刑处罚的标准也是不太一样的。但如果同时符合缓刑条件的话,也是有可能宣告缓刑的。不过读法小编建议在被控刑事犯罪的时候最好还是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你进行辩护,这样对你的利益来讲也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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