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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14:19:33作者:

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客体是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造成了影响,客观方面的表现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坑蒙拐骗的手段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正因如此,刑法明确规定招摇撞骗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这么做,均以违法刑法。

一、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1、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客体是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

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其实,招摇撞骗罪的犯罪课题还是很明显的,因为也并不是所有的坑蒙拐骗行为都能将其定性为招摇撞骗。当然了,通过对招摇撞骗罪的定义,也该知道招摇撞骗罪的特征是很鲜明的,上当受骗源于人们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没有任何的了解。

本文标签:金融诈骗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