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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刑事诉讼中从羁押到没有立案羁押时限?

更新时间:2023-08-07 14:12:30作者:

是否在刑事诉讼中从羁押到没有立案羁押时限?

只要是关乎刑事方面的处罚都是需要经过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审理之后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犯罪者进行羁押的,但是很多情况下很多多被羁押的犯人为了让自己能够逃脱处罚而开始寻找相关部门的办事问题。那么,是否在刑事诉讼中从羁押到没有立案羁押时限?

只要是关乎刑事方面的处罚都是需要经过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审理之后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犯罪者进行羁押的,但是很多情况下很多多被羁押的犯人为了让自己能够逃脱处罚而开始寻找相关部门的办事问题。那么,是否在刑事诉讼中从羁押到没有立案羁押时限?

一、是否在刑事诉讼中从羁押到没有立案羁押时限?

刑事诉讼中应当先立案然后在采取强制措施,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先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立案,这里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一般认为24小时内应当立案。

相关内容:

1、立案侦查期限凡是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首先立案。

只有经过立案这一法定程序,司法机关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等诉讼活动才具有合法性。对各种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已经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期限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在依法延长1个月后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因特殊原因,在较长的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务会批准延期审理。对没有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具体的侦查期限,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强制期限规定,如监视居住最长为6个月,最长为12个月。拘留一般为3日,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在3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的,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可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案情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拘留后的30日内。加上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7日时间,则拘留的最长时间分别为10日、14日和37日。

2、提起公诉期限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终结,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经全面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审判机关进行审判。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查起诉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3、刑事审判的审理期限刑事公诉案件的一审、二审审理期限为,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其中,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开庭后再补充侦查的,法院的一审期限重新计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律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理结束。

综上所述,如果在已经确定了某个人犯有罪行就应该马上立案并且开始调查其是否应当接受法院的判决惩罚,但是立案之后并将其羁押之后也是有时间规定而不能侵犯其权利。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