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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14:11:05作者:

安徽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随着我国整体法律环境的不断优化,部分地区也提高了自身的法律事实标准以及量刑的具体标准,以此更加完善基于此架构上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环境。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盗窃罪量刑标准具体是什么呢?下面有小编来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根据安徽省规定,今后盗窃财物超过2020元便可“入罪”。

近日,省高院与省检察院联合发布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提高,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目前,新规定已下发全省法院实施。

根据规定,目前我省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000元以上。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以上。

二、其他情况:下列8种情形入罪起点减半:

“两高”司法解释也规定了8种情形按减半入罪。也就是说,有这8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在1000元以上,须入罪。分别是以下8种情形: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盗窃罪量刑标准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安徽省盗窃罪量刑标准相较几年前加大了量刑的处罚、提高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通过小编的讲解,相信大家已经对安徽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有了新的认识,小编在此希望大家能够多多的学法,懂法,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修养,切莫作出违法乱纪之事,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