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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3-08-07 13:10:40作者:

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理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寻衅滋事罪,是我们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它主要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那么,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犯寻衅滋事罪应当被如何处理呢?下面,读法小编为你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理的法律解答。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不以该罪论处。如果你对寻衅滋事罪量刑或认定本罪还有其他疑问,你可以及时咨询我们读法,我们将尽快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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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