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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伤人伤情鉴定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12:53:43作者:

持刀伤人伤情鉴定依据是什么?

持刀伤人伤情鉴定依据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种,比如重伤就是如果用刀伤害别人他人出现了四肢上的严重迫害而残废,或者让其面容失去了常人无法接受的毁坏,五官上的感觉也因此而丧失,又或者是体内的器官没有办法正常使用等情况作为依据。

一、持刀伤人伤情鉴定依据是什么?

持刀伤人伤情鉴定依据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种。

重伤是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是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二、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拿着刀去伤害别人是直接对他人身体的明显危害,所以只要刀伤对人体的伤害已经到了让受害人至少不能继续原本的生活轨道就是对司法鉴定的依据参考,鉴定的机关会对人体的残损情况来判定是否达到了三个等级中的一个并将结果给法院。

本文标签:暴力犯罪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