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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期限可以延长几个15天?

更新时间:2023-08-07 12:50:08作者:

审查起诉期限可以延长几个15天?

可以延长三次。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刑事案件很复杂,所以对于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首先案件发生之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之后,就应该进行案件的整理,证据收集,之后交由检察机关审查。

一、审查起诉期限可以延长几个15天?

可以延长三个十五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为一个月的期限。但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最多可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每次15天,退回补充侦查2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

2、具体算法如下:最长审查起诉期限(6个半月)=正常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 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 公安机关第一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 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 公安机关第二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 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二、开始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是什么意思?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之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审查起诉期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有关审查起诉的期限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特别是对于诉讼案件的处理情况,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合法的处理,如果没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起诉的,则属于司法机关的超期羁押行为,是需要追究司法机关的相关责任的。

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之后,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做出时候起诉的决定,如果案件存在情况复杂的情况的,可以延长半个月就是十五天的时间。这对于案件的处理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适当延长合法。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