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挪用公司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及处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12:15:26作者:

挪用公司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及处罚是什么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犯罪目的不同;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室复杂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近年来一些公司职员因为一些原因私自的挪用公司的资金的案例不少,殊不知挪用公司资金罪在我国的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惩罚的。那么挪用资金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呢?而我们之前看到的一些挪用救灾物资、救灾款的案例也不少。这两者的区别又是什么呢?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挪用公司资金罪”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二)在客观上的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三)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二、挪用公司资金罪的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对“挪用公司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挪用公司资金罪处罚是什么”的解答,现在您明白了吗?了解法律知识在生活中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以免出现任何的纠纷。如您还有任何关于此类的问题,可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读法为您推荐最好的律师帮助您解决难题。以上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延伸阅读: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