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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诉可自诉案件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3-08-07 11:30:48作者:

可公诉可自诉案件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主要是被害人有证据可以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还有一类就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是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不立案,被害人如果对这个决定存在争议的话,也能直接到法院起诉的。

一、可公诉可自诉案件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两类可以自诉可以公诉。自诉案件的特征: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二、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1、自诉案件应于1个半月内审结,届时不能审结的,报庭长、院长审批。

2、对当事人羁押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结案要求,于1个月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3、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相应的审限。

4、按自诉程序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理后认定属于公诉案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说来,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一般应以裁定终止审理。不过,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事实上,某些所谓的刑事犯罪行为,当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同时决定不立案的话,那么受害者就要谨慎的考虑清楚是否要起诉,因为起诉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人民法院都会驳回当事人的诉求,这时候还是要根据司法机关不立案的具体原因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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