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暂予监外执行起算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3-08-07 11:22:19作者:

暂予监外执行起算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是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开始生效的,其次,就是送达之日起开始执行。最后,暂予监外执行是需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必须严格遵守。

在当代这个社会,即使是犯罪行为也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以及较轻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行为都应当打击,但是有的犯罪行为由于具有特殊性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那么,根据我国的法律暂予监外执行起算时间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的法律暂予监外执行起算时间是什么?

决定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执行。

被判处缓刑也属于受到刑事处罚。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人是不能当公务员的。如果已经当上公务员的因犯罪受到刑罚处罚,要开除公职。退休人员不存在开除问题,但要取消退休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4月22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二、监外执行

所属类别 :

其他法律相关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

2、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是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开始生效的,其次,就是送达之日起开始执行。最后,暂予监外执行是需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必须严格遵守。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律师。


延伸阅读: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