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11:21:41作者:
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嫖娼会传染、引起艾滋、各种性病等疾病,还会破坏家庭。嫖娼处罚标准是什么?嫖娼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刑事犯罪,处罚标准规定按照行政法规处罚,一般处以拘留和罚款。情节不严重的或符合条件的,处罚减轻,对于不同年龄的情形单独规定和处理。若是引诱幼女卖淫或明知患有严重性病仍然嫖娼的,按照刑法法规处理,刑罚较严重,以下是相关条款。
一、嫖娼罪怎么处罚
就现如今我国没有嫖娼罪这一说。对卖淫嫖娼行为按现行的法律制度轻则只能依《治安治理处罚条例》,予以罚款,给予拘留。
1、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4、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5、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二、刑法中关于嫖娼的条款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治安管理条例中关于减轻、初犯处罚的解释
1、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2、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1)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2)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3)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4)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3、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1)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2)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3)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4)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5)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个人有卖淫、嫖娼行为或有引诱、容留等行为的,情节较轻可处以较轻处罚。组织卖淫嫖娼的处以较重刑罚,使幼女卖淫的、故意传播性病的加重处罚。未达到年龄进行嫖娼,会实施监护人管教或收容教养。对于初犯,详细规定了符合与否的条件。关于婚内嫖娼有问题的,或有其他相关法律诉讼问题,可咨询读法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