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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2023-08-07 10:31:44作者: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立案标准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脱逃的;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400条第1款)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